贺麟先生(1902—1992)今以研究黑格尔著称,殊不知,先生早岁对儒学亦有精深研究,尝为世人誉为“新心学之卓越代表”。由于贺先生深植于传统,又具西学之深厚功底,故其对儒学之洞察,可谓慧眼独具,深刻独到!
贺麟先生
一、儒学未来发展之睿识
八十年前,贺先生就明确指出“广义的新儒家思想的发展或儒家思想的新开展,就是中国现代思潮的主潮”“民族文化的复兴,其主要的潮流、根本的成分就是儒家思想的复兴,儒家文化的复兴”(贺麟:《文化与人生》,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,第4、5页。下引该书,只标注页码)。贺氏抱此强烈信念,一是基于民族文化影响之考量——儒家文化对华人影响最大,儒学乃中华文化之源;二是儒学确有其恒久价值:“因儒家思想本来包含有三方面:有理学以格物穷理,寻求智慧。有礼教以磨炼意志,规范行为。有诗教以陶养性灵,美化生活。”(第8页)以贺氏之见,儒家的格物穷志、礼教规范及诗教陶冶实则是表征了“真善美”的东方实践;既然“真善美”乃人类(文化)之共性追求,故儒学发展当在情理之中。
对儒学之未来发展,贺先生颇具开放意识。他认为未来儒学不能走狭义伦理之“老路”,亦无须赶时髦设法使之“科学化”,“欲求儒家思想的新开展,在于融会吸收西洋文化的精华与长处”(第7页)。具体说来:须以西洋的哲学返回儒家的理学(真),须吸收基督教之精华以充实儒家之礼教(善),须领略西洋之艺术以发扬儒家之诗教(美)。换言之:未来儒学之发展,须循艺术化(美)、宗教化(善)、哲学化(真)之方向,以提升并深化狭义之人伦道德。当然,吸取西方文化精华时要始终把握儒学“合一”之特质:真(理学)善(礼教)美(诗教)乃“三位一体”。譬如,儒家之“仁”,以诗教言,是“思无邪”;以礼教言,则是救世济物、民胞物与的热忱;以哲学(理学)言,则是“仁者与天地一体”的生生不已之生机。惟有在开放中发展之,在贯通中把握之,未来新儒家方能获得新生,以适时代之需。
贺先生倡儒学,固基于情感,更基于理性,故其有超出常人之见解。他甚至认为,“打倒孔家店”的“新文化运动”于促进儒学发展之功绩,远胜曾国藩、张之洞等人对儒家之提倡。理由在于:曾、张之所倡不过是儒家思想的“回光返照”,断然难以持久;“新文化运动”之“批判”贵在扫除儒家僵化之躯壳与束缚人性的腐化部分,从而“显露”儒家真精神,意义当然重大。贺氏还指出,新文化运动领袖胡适,其“打倒孔家店”的战略(据英文本《先秦名学史》宣言),无非是:一要解除传统道德的束缚,二要提倡一切非儒学(如“诸子之学”)。此两条实构成儒学发展的枢纽与“试金石”:祛其腐朽乃发展儒学之枢纽;发展诸子哲学则无异于“试金石”,“假如儒家思想经不起诸子百家的攻击、竞争、比赛,那也就不成其为儒家思想了。愈反对儒家思想,儒家思想愈是大放光明”(第6页)。贺先生有此睿识,在于其深得黑格尔辩证之精髓。余以为:若言曾、张对儒学之态度为“肯定”(正),那么以胡适为代表的新文化运动为“否定”(反);贺先生之主张当谓“否定之否定”(合)——此乃贺氏深刻、睿智之所在。
1920年3月,蒋梦麟、蔡元培、胡适与李大钊(从左至右)在北京西山卧佛寺合影
二、德治与法治之申辩
世人多谓:儒家治国以德,虽有涉法治,但失之于“人治”。贺氏以为此说似是而非,须申辩之。
其一,驳斥了“儒家反法治”之论。他认为,法治大略有三种治理模型:一是“申韩式”基于功利之法治。虽凭武力、强权达成功利之目的,然因其“刻薄寡恩”,不合理性,尤其“不根于道德、礼乐、文化、学术之正常”,故难长久。二是“诸葛式”基于道德之法治。贺氏认为诸葛之法治乃儒家之法治,既讲法治,又讲人情,故能长久。譬如,诸葛斩马谡讲“法”,料理马谡后事则是“情”,是“仁德”之发动。当然,“诸葛式”法治局限在于,斯时人民认识程度较低,尚不能实行普遍民治;且治理的效果须全赖德高望重、识远谋深之领袖。三是近代基于学术之民主法治。这是建立在“文化学术之提高、政治教育之普及、自由思想之发达、人民个性之伸展”基础之上的现代法治。上述分判及史实表明,儒家亦重法治(如诸葛之法治就是);何况孔子有“刑罚不中,则民无所措手足”之言,孟子有“上无道揆,下无法守”和“徒善不足以为政,徒法不能以自行”之论,足见孔孟并不抹杀法治。故而,“以为儒家反法治,以为提倡法治即须反对儒家,皆是不知儒家的真精神、真意义的说法”。(第14-15页)
其二,澄清了儒家“人治”之义。世人亦谓儒家之“人治”违背了法治精神,势必与法治水火不相容。贺先生认为,其实大可不必。法治之精髓无非实现其客观性和有效性之完满的统一:客观性指法律作为维护公众秩序和公平的客观准则,有效性指立法者与执法者以人格为法律后盾,二者缺一,不得谓为法治。道理在于,再完美的法律亦须由人制定并执行,故而“法治的本质,不惟与人治(立法者、执法者)不冲突,而且必以人治为先决条件。法治的定义,即包含人治在内”(第48页)。孟子言“徒法不能以自行”即基于此。无疑,贺氏言儒家之“人治”实为“德治”,即具备良好道德品质的立法者和执法者,而非超越法律之上、独断专行之帝王专制。
其三,德治与(学术之)法治的关系。贺先生认为:基于道德学术的法治,才是人类文化中的真正法治。由学术(理性)立法(符合民主法治精神),但同时又不排斥千百年来传承的儒家之优良传统,要做到合情合理(法)。这就是说,礼治与法治、法律与道德、法律与人情相辅而行、兼顾共包;须知,“法律是实现道德的工具,是人的自由本性的发挥,绝不是违反道德、桎梏自由的”(第14页)。
贺先生对德治、法治之论充满辩证色彩,亦符合当下我国践行的德、法结合的治国之则。事实上,惟有二者相辅相成、相得益彰,方能“法安天下,德润人心”。
三、学统与政统关系之慧解
学统、政统之辩,乃儒家传统论题——转换为现代话语,即谓学术、政治之辩。贺先生对此进行了探索,姑归结为四点。
其一,相互独立。贺氏认为:“学术有学术的独立自由,政治有政治的独立自由。”(第266页)盖二者各有其疆域,自当互不干涉与侵犯。
其二,体用“关联”。二者虽疆域自治,然亦存在密切关系——体用关系:学术为体,政治为用。从根基上讲,“一个民族的复兴,即是那一民族学术文化的复兴。一个国家的建国,本质上必是一个创进的学术文化的建国”(第24页)。具体到儒家立场,尤为如此:若离开学术而谈法治,则易陷入急功近利的“申韩”之术;离开学术谈德治,则易陷入束缚个性、不近人情的迂腐之见;离开学术谈礼治,则易陷入粉饰太平、抹杀性灵的繁文缛节与典章制度。
其三,各安其分。学术与政治若能完美结合,固是理想之举,然现实中,二者难以兼得。须知,学术固需天才,政治亦需天才;且长于学术者未必长于政治,反之亦然。因此,学者与政治家皆须各安其“分”:孔孟何尝不想做一番事业,但时运不济,故宁愿安“分”著书育人;反过来,真正的政治家须“安”于做事,欲干成事,亦应“学”字先行,把干事的能力与“理宜固然”的学习结合起来,所谓“仕而优则学”。基于学术乃治国之“体”,故开明的政府须尊重纯正学术之独立;“假如政府轻蔑、抹煞、鄙视学术,那么这个政府就渐渐会成为‘不学无术’‘上无道揆、下无法守’的政府,恐怕不久也就会塌台的”(第267页)。
其四,共尽其责。学术与政治虽相对独立,然“独立”并非“脱节”。对学者言,绝非意味着逃离甚至绝缘于政治,而“须在学术创造的自身上努力,而不在放任乖僻的性情,抱虚骄的态度”(第270页)。若“政府措施如有失当,你尽可批评,贪吏的行为,你可加以攻击,奸贼的黑幕,你不妨去揭穿,你均不失为一个正直勇敢的公民”(第270页),否则,学术价值如何呈现?反过来,一个尽责的政府要咨询并尊重纯正之学术,此举无异于饮水思源、培植根本。又则,一名合格的政务员尚应坚定其政治信仰,“无政治信仰而做官吏是可耻可鄙的事”(第104页),坚定的政治信仰亦须学术培固之,因为“伟大的学术造就伟大的人格”。无疑,贺氏较多地强调了学术的责任(作用),他甚至认为,倘若二者不得兼,“深思忧时之士,宁肯舍弃‘政统’的延续,以求‘学统’‘道统’的不坠”(第268页)。个中原因,基于“学术为体”之故也。
贺先生关于“学统与政统”之论,未必完全正确,但其中所含真知灼见,值得深思。
《文化与人生》书影
四、儒学理论之推进
贺先生对儒学未来发展既有理论“睿识”,更有通过对传统儒学的评价、诠释、会通与拓展而达成的学术“新发展”。
其一,于历史人物再评价中为儒学发展奠基。贺先生通过“有争议”人物之再评价,以肯定儒学价值。譬如,在《宋儒的新评价》中,贺氏一反人们对程伊川“饿死事小失节事大”彻底否定之看法,而是从历史与道德的双重维度肯定了程伊川“失节”之论的伦理价值;在《诸葛亮与道家》中,通过“学养”“精神”之辩证,得出“即令承认孔明有道家、法家的学养,我们亦不能因此便否认孔明是代表儒家精神的政治家”(第180页)之结论,进而肯定了儒家的“法治思想”。此等新评价、新定位基于史实,且论证邃密,意蕴丰富,在为儒学“正名”的同时亦为儒学之发展奠基。
其二,于传统命题诠释中寻求儒学发展契机。传统儒家固然存在诸多糟粕,然若加以提炼,剔除其腐朽内容,保留其合理形式,儒学亦能焕发新生。其最典型者莫过于“五伦”之辩,贺先生说清了“五常”发展为“三纲”的逻辑必然性,并用“披沙炼金”之法考察出“五伦”包含的四种基本质素:注重人与人的关系,维系人与人之间的正常永久关系,以等差之爱为本善推之,以常德为准皆尽单方面之爱或义务。他认为,未来的儒学发展当围绕此合理框架“填充”新内容。此外,贺先生还通过《论假私为公》《经济与道德》《人心与风俗》《自然与人生》等二十余篇文章,对传统的“公私”“义利”“自由与诚”“(君子)人格”等命题(范畴)以独特之视角进行新颖诠释,既为儒学发展提供契机,亦因此表达了“内圣开出新外王”的“新心学”主张。
其三,于儒学与西哲的会通中提升儒学品质。关于儒学与西洋哲学之会通,贺先生可谓“身先士卒”:他以康德的绝对(律令)义务解释程伊川之天理,以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会通朱子的“太极”,以孟子的“求放心、知几、尽性”来会通康德、费希特的“意志自由”。上述之论,虽系单篇文章,甚至寥寥数笔,然鞭辟入里,直击要害,极具启发性。此会通工作无疑为儒学注入新鲜血液,亦因此开辟了儒、西会通的先河——学生辈的牟宗三、唐君毅二先生接续此“意”,分别以康德、黑格尔“会通”儒学,从不同维度提升了儒学的品质,并因此成为港台地区新儒学的领军人物。
其四,于历史反思中拓展儒学疆域。儒家有哲学,有历史,亦不乏对历史反思的著作——譬如王夫之的《读通鉴论》,然儒学尚未开拓出“历史哲学”。贺先生不仅较早提出“历史哲学”的概念,亦自觉利用“历史哲学”范畴开拓儒学的疆域,《王船山的历史哲学》《王安石的哲学思想》等文章即为其中代表。由于诸种原因,贺氏未能写出黑格尔那样的《历史哲学》,然其有开拓之功,并因此影响了“后来者”。譬如,牟宗三先生曾接续此题,以历史哲学维度展开黑格尔与王船山的比较(《黑格尔与王船山》),并完成了《历史哲学》之巨著,当谓弥补先生之缺憾。
上述之论,无异于“管中窥豹”,然此足见贺先生之慧眼巨识。故曰:先生不仅是“新心学”之卓越代表,亦堪称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之先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