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靖杰 | 论孟子的“正名”思想及其价值

张靖杰
2026-05-13
来源:《中州学刊》2026年第1期

摘要:孟子绝少论“名”之语,而实有“正名”之论。一方面,孟子推崇“言辩”,主张“知言”。言为心声,心为政始,通过建构“心”—“言”—“事”(政)的治道逻辑,孟子试图系“政”于“心”,以格正君心为仁政之方;另一方面,孟子极言“诛纣”非弑君,强调“天爵”“人爵”之辨。通过纳“德”于“名”,系“爵”于“天”,外在的爵位、名分被赋予了仁义道德的内在规定性。后世儒者论“名”多有绍述孟子之处。汉儒董仲舒认为“名”必有“义”,主张“正心”以“正政”。朱熹以“天理”证“名”而落实于仁义礼智之“德”。象山、阳明以“本心”“良知”摄“名”,而系“政”于“心”。孟子对于“正名”的演绎秉持了儒家以仁义为核心的价值理想,扩展了“正名”论内在的、德性的面向。

关键词:孟子;正名;名;言;德


考诸早期儒家“正名”思想的发展脉络,大抵可以抽绎出一条自孔子、荀子到董仲舒的线索。“亚圣”孟子究竟在其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?一则,孟子“诛纣非弑君”之论历来被视作“正名”的重要例证;二则,孟子重“言”崇“辩”,但论“名”之语寥寥,遑论所谓“正名”。若止步于此而认为孟子并无“正名”之论,则不免流于肤见谫识。事实上,已有学者意识到孟子之于儒家“正名”思想的重要意义,或将其系于先秦“名实之辩”的背景予以审视,或将其收摄于逻辑或语言的论域。此类讨论不乏洞见,却仍有未尽之处。如何把握孟子“正名”论之全貌,进而在早期儒家“正名”思想的发展脉络中定位孟子的贡献,即是本文所欲回答的问题。

一、心—言—事的治道逻辑:孟子崇言的政治意蕴

孔子主张为政必先“正名”,所谓“名不正则言不顺”。有学者依据“正名”章最后着落于“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”,认为“正名”旨在提醒统治者谨慎其言。基于“名”和“言”的密切关系,对于孟子“正名”思想的考察不妨也从“言”入手。

孟子素有“好辩”之名。《孟子·滕文公下》(下引《孟子》仅注篇名)记载,公都子问孟子“好辩”之由,孟子自谓其身处“圣王不作,诸侯放恣,处士横议”之世,杨、墨无君无父之言肆虐,故其以尧、舜、周、孔等圣王行迹自况,将“正人心,息邪说,距诐行,放淫辞”之任系于一身,所谓“能言距杨、墨者,圣人之徒”是也。在孟子的自述中,“辩”的目的在于通过正心、正言、正行,抵御杨、墨邪说。有待追问的是:“言”究竟在其中扮演怎样的角色?孟子谓:“闲先圣之道,距杨墨,放淫辞,邪说者不得作。作于其心,害于其事;作于其事,害于其政。”赵岐训“闲”为“习”,“闲先圣之道”即“讲习于《六经》”。“邪说”当指杨、墨之言,由邪心而出邪说,由邪说而致邪政。焦循《正义》论之甚明:“惟习于其心,因而述于其心,故以其言措之于事而事不悖,施之于政而政不乱。”心—言—事(政)的关系大抵可见。一方面,只有通过言辩才能使对方辞屈而理穷、心悦而诚服。故孟子屡屡以定义、类推、归谬等论辩技艺来揭露杨、墨之蔽,回应诸侯之问。另一方面,人君之言最关政教风化,言仁则民仁,言利则民利,其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。如果将考察的对象上溯至孔子之嫡孙、孟子所师事的子思,亦可发现类似的表述。《礼记》中有《缁衣》一篇,一般被认为是子思的作品,其言曰:“王言如丝,其出如纶。王言如纶,其出如綍。故大人不倡游言。可言也不可行,君子弗言也。可行也不可言,君子弗行也。则民言不危行,而行不危言矣。”“丝”“纶”与“綍”分别代表了不同粗细的绳带,以此比喻王者之言加之于民、施之于政,其效力便会不断放大。又:“君子道人以言,而禁人以行。故言必虑其所终,而行必稽其所敝,则民谨于言而慎于行。”居上位之君子必以言教民、导民,君之言在这一上下关系中转化为民之行。相应地,君子亦当注重其言,考虑其能否真正有效并长远地为民众所践行。此处所谓“言”,无论视作政令之言还是教化之言,都旨在提醒统治者谨慎其言。

孟子对于“知言”的阐发进一步强化了“言”之于“政”的意义,及其作为“心”与“事”之居间者的角色定位。就“知言”说提出的背景来看,孟子以“不动心”回应公孙丑“夫子加齐之卿相,得行道焉”,其语境与子路问孔子“卫君待子而为政”若合符契,皆以“得君行道”的可能作为后续议论的前提。所谓“动心”,赵岐注为“动心畏难,自恐不能行”,朱熹曰,“任大责重如此,亦有所恐惧疑惑而动其心”。考诸孟子“游事齐宣王”,劝以仁政而不得用的现实处境,则公孙丑之问,实疑于夫子屡屡受挫后是否仍能保有“道心”、秉持仁政的信念。由“不动心”而论及心、言、气之关系,由心与气之交互作用而论及“知言”与“养气”,皆当置于这一背景中予以考察。

就“知言”本身而论,孟子的解释可谓直截了当:“诐辞知其所蔽,淫辞知其所陷,邪辞知其所离,遁辞知其所穷。”赵岐注四者为“险诐之言”“淫美不信之辞”“邪辟不正之辞”“隐遁之辞”,“知言”即“若此四者之类,我闻能知其所趋也”。焦循认为此节可与“好辩”之论“相互发明”,并指出:“杨偏执于为我,墨偏执于兼爱,是诐也。杨之为我,有合于曾子居武城;墨子兼爱,有合于禹、稷三过其门而不入;各浸淫失其本,则淫也。至于无父无君,则邪也。”徐复观解“知言”之“言”为“社会之思想言论”,可谓得其本旨。在论罢“四辞”之后,孟子旋即指出:“生于其心,害于其政;发于其政,害于其事。圣人复起,必从吾言矣。”赵岐注曰:“生于其心,譬若人君有好残贼严酷心,必妨害仁政不得行之也。发于其政者,若出令欲以非时田猎、筑作宫室,必妨害民之农事,使百姓有饥寒之患也。”赵岐之论径直将“政”系于“心”,但若细味其说,人君之政令亦可归于“言”之范畴。

再看“知言”与“养气”的关系。孟子“知言养气”章中“气”的概念十分复杂,辞气、喜怒情绪、形体,皆可归于“气”的范畴。至于“浩然之气”,孟子更以其为“难言”,并以“至大至刚”“塞于天地之间”形容之,开启了“养气”说不断向修养论、境界论提升的解释路向。赵岐注文已颇含混。及至宋儒阐微,“养气”一说更与“上下与天地同流”相表里,而提升为“天人合一”之境。故冯友兰主张“浩然之气”代表了“个人在最高境界中之精神状态”,而落入“万物一体”,“个人与‘全’(宇宙之全)合而为一,所谓人我内外之分,俱已不存”的“神秘主义”窠臼。相应地,与“养气”并提的“知言”也得以“升华”。如程颐主张:“知言然后可以养气,盖不知言无以知道也。”又:“配道言其体,配义言其用。”朱熹以“尽心知性”“究极其理”解“知言”。依其说,则“知言”的背后乃是“知道”而最终着落于“养气”,即提升道德修养乃至人生境界。此类说法本于孟子“难言”“塞于天地之间”等语,可谓其来有自。但若回到孟子“知言养气”说提出的背景,则其含义或不甚玄远。据孟子,“浩然之气”具有“配义与道”的性质,为“集义所生”,强调“行”必“有慊于心”,方可保守其“气”,或许可以推知,所谓“养气”无非是于行事中恪守道义,并不断培养、充实自身的道德感与道德信念而已。冯友兰认为“养浩然之气”的方法有二:“一方面,是对于宇宙,有正确底了解,此了解即是道;一方面是力行人在宇宙间应有底义务,此义务即是道德底义务,亦即是义。合此两方面,即是‘配义与道’。”暂且不论其拔高至人对于宇宙之了解的一面,而关注其将“养气”解作“行义”,可谓深谙孟子之说。所谓“道”无非是仁政、王道,“义”无非是一种判断是非正误以便辨正邪说的道德判断,也就是朱熹所谓“识其是非得失之所以然”。“知言”与“养气”的关系也随之分明,即,首先需得守“道”、知“义”,知邪说之所以为邪、仁义之道之所以为正,然后付诸实行,操持不辍。

“知言”旨在辨正诐、淫、邪、遁等一切不正之辞,故孟子亦对“言辩”提出了一定的标准。基于名实一致的原则,孟子主张“言”必有“实”,“言”必有“信”。如《离娄下》篇曰:“言无实不祥。”赵岐注曰:“凡言皆有实,孝子之实,养亲是也。善之实,仁义是也。”在《离娄上》篇,孟子以居于下位者能够博取上位者之信任作为善治的目标,提出明于善—反于诚—悦于亲—信于友—获于上的修己乃至进身之途。其中,“信”虽具于朋友一伦却实有普遍的意义,故《尽心下》篇曰,“有诸己之谓信”,“言语必信,非以正行也”,即言语真实乃出于性所必致,而非欲求外在的虚名、禄位。被视为思孟学派作品的郭店竹简《成之闻之》亦有重视“言信”的说法:“是故君子之于言也,非从末流者之贵,穷源反本者之贵。”“末流”与“反本”的差异当指“君子之言”背后是否有修德立教之实行。在该篇作者看来,“上之恒务”在于“言信于众”,其意义不仅在于安民理政,更有“济德”的作用。可以说,孟子将“实”或“信”设定为辩言正辞的标准,并非要求死守名实一致的客观性原则,而是以“信”为手段,追求仁义之德乃至仁义之政,正所谓“仁义而已矣”。故孟子也接过孔子的主张,认为:“大人者,言不必信,行不必果,惟义所在。”

那么,如何实现善政呢?孟子强调“善言”或“仁言”的引导作用。《尽心上》篇曰:“言近而指远者,善言也;守约而施博者,善道也。君子之言也,不下带而道存焉。君子之守,修其身而天下平。”远近、约博之说看似与政教无涉,实则寓有孟子的仁政理想。赵岐注曰:“言近指远,近言正心,远可以事天也;守约施博,约守仁义,大可以施德于天下也:二者可谓善言善道也。”“不下带”,据孙疏指衣服上的腰带,孟子用以比喻其近于身,所谓:“君子于其言也,皆在胸臆,以其不远于心而道存焉。”孟子主张持守仁义道德之“善心”,发而为“善言”,导而为“善政”,故为君子者,若谨守道义则修德修仁,施之于政则平治天下。“言”扮演着内在之“德”与外在之“政”的中间者的角色。为了论证“善言”的重要性,孟子甚至以圣王行迹为自己背书,如“舜之居深山之中……闻一善言,见一善行,若决江河”,“禹恶旨酒而好善言”,“禹闻善言则拜”。至于“仁言”,在《孟子》一书中仅一见,其含义或与“善言”相近。所谓“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”,即仁义道德之说教不若声乐之能感化人。但不管怎样,孟子仍以“言”(尤其是“善言”或“仁言”)贯通于“心”与“事”、君子之德与仁政之道。

二、“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”:孟子“正名”论的德性内涵

如果说对于“君子之言”(更确切地说,是治政者之政令、风教之“言”)的关注继承了孔子“正名”思想中“于言无苟”的一面,那么,孟子对于“弑君”与“诛纣”的分判,以及“天爵”与“人爵”的分途,则体现了其对孔子“正君臣父子之名”(即“名”之为名分或名位)主张的发展。萧公权曾指出:“孔子政治思想之出发点为从周,其实行之具体主张则为‘正名’。以今语释之,正名者按盛周封建天下之制度,而调整君臣上下之权利与义务之谓。”在“从周”的信念支配下,孔子显然偏于以名正实,对“名”之规定是否合理、“名”之指“实”是否得当较少质疑。即便论及“君不君,父不父”之可能,也仅止于作为臣或子的一方可以有限脱离,绝少质疑“君”“父”概念本身,遑论动摇“君”“父”统治之现实。有学者指出,孔子所谓“君君臣臣”之说,“暗含了语言的规范性功能与描述性功能的冲突”并开启了名实之争,而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或可期之于孟子。

一个最为经典、亦屡屡被归于“正名”的例子是孟子对于诛纣不为弑君的辩护。“齐宣王问曰:‘汤放桀,武王伐纣,有诸?’孟子对曰:‘于传有之。’曰:‘臣弑其君,可乎?’曰:‘贼仁者谓之贼,贼义者谓之残,残贼之人,谓之一夫。闻诛一夫纣矣,未闻弑君也。’”齐宣王问以汤武革命之事,触及了君臣关系的极端情形,即君若不君,臣是否可以不臣?在孔子那里,臣逃君尚属合理范畴,但汤、武诉诸革命乃至弑君,是否违背了臣子义务却成为问题。孟子对于汤武革命的辩护采取的显然是一种“正名”的策略。经由区分“弑”与“诛”,并通过将违背仁义、残害民众的纣定义为“一夫”,而彻底褫夺其“君”位。赵岐注曰:“言残贼仁义之道者,虽位在王公,将必降为匹夫,故谓之一夫也。但闻武王诛一夫纣耳,不闻弑君也。”焦循《正义》亦指出,“孟子言纣以崇恶,失其尊名,不得以君臣论之”。纣因其暴行而被褫夺了君位,君臣之间的义务也一笔勾销。陈汉生认为:“正名的过程似乎在于操纵语言区分(linguistic distinction)的界限——在积极评价与消极评价的个人和事件之间——使得由语言的这种修正用法所引发的态度将产生完全正确的行为。”除却上述对于实词的关注外,戴卡琳(C. Defoort)留意到刘殿爵(D. C. Lau)的翻译中,“谓之”一词用的是“is”,而“call”更能体现明确指定名称的意图,即将讨论焦点引向如何命名。并且,孟子仍保留了“弑君”本身的禁忌性,通过重新定义对象(暴君不再是“君”),使得该禁忌不适用于汤、武。戴卡琳的讨论极具洞见地指出,作为一种修辞工具和论证策略的命名行为绝不是一种描述性(descriptive)语言,而具有政治和道德领域的评价(evaluative)和规定(prescriptive)的功能。除却最为著名的“弑君”案例外,孟子对于“犬之性”“牛之性”与“人之性”的区分,判别“不为”与“不能”的道义责任,皆旨在通过命名来实现对道德评价的修正,进而引导正确行为的实施。作为尊卑秩序体现的“名分”被赋予了德性的内涵,本为维护“名分”秩序之用的“正名”被赋予了道德评价与规范的功能。

上述为“名”(确切而论,即是名位、名分)注入道德义涵的努力,亦体现在孟子对“爵”的看法上。“爵”本为饮酒之礼器,《说文·鬯部》:“爵,礼器也。象雀之形,中有鬯酒,又持之也。”作为酒器之爵依据容量而又有不同的名称与义涵。《左传·桓公二年》“舍爵策勋焉”,孔颖达《疏》解释道:“饮酒之器,其名有五,而总称为爵。”这样一套“容量化器名”在典礼用爵的实践中逐渐演变为等级酒器礼制,成了人之尊卑等级的象征。不过,因应于两周的政治演化,作为身份、权力象征的“爵”,亦在具体使用中具有了标识功德与贤能的作用。如《仪礼·士冠礼》“以官爵人,德之杀也”,郑玄《注》曰:“杀犹衰也。德大者爵以大官,德小者爵以小官。”《周礼·夏官司马》曰,“以德诏爵,以功诏禄,以能诏事”。郑注谓:“德谓贤者……贤者既爵乃禄之,能者事成乃食之。”《礼记·王制》则提出:授民以官需得考量其才,“任事,然后爵之,位定,然后禄之”。通过对有功德或贤能者的授官、封爵、定禄,以实现劝善使能的政治目的。以此,爵位与功德、贤能亦构成了名与实的关系。

孟子论“爵”亦取名位、秩次的含义。《万章下》记载北宫锜问以“周室班爵禄”之内容,孟子略言“五等”“六等”之别,以及土地、俸禄之差,可知其熟稔于周之爵制。不过爵秩非孟子之所欲,在其所设想的政治图景中,理应德位相配、名实相副。如《公孙丑上》曰:“贤者在位,能者在职。”又:“尊贤使能,俊杰在位,则天下之士皆悦,而愿立于其朝矣。”《离娄上》曰:“惟仁者宜在高位。”然而,在“周德既衰”的战国之世,德不配位、有德无位的情况比比皆是,故孟子捻出“天爵”“人爵”之说,试图论证德高于位,甚至重新耦合德位。所谓“人爵”即“公卿大夫”之谓,亦北宫锜所问“班爵禄”之意,而“天爵”则是“仁义忠信”,赵岐所云“天爵以德,人爵以禄”是也。并且,“古之人修其天爵,而人爵从之。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,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,则惑之甚者也。终亦必亡而已矣”。在这一古今对照的叙事中,孟子试图重塑“德”“爵”关系,即先“德”后“爵”、依“德”定“爵”,爵秩等级被赋予了仁义道德的内在规定性。

孟子“天爵”之论不仅使“德”“位”重归合一,更在“德”与“位”的相称中,为天子及个人寻得道义的根据。牟宗三将孟子所谓“天爵”“人爵”之说比拟于康德的“德”“福”关系,而其核心问题即在于“两者之间如何有一个配称的关系”。暂且搁置“福”与“名位”的决然不同,“配称”二字准确提示出了“德”与“位”的紧张。苟东锋指出,通过将“正义”的内涵规定为“应得”(to give one his due),至少可以为儒家“正名”论容纳“权利”观念提供可能。一则,“何人应得天下”涉及统治的正当性问题;二则,“天下人应得何”关乎民众权利的保障问题。在《离娄上》篇,孟子将“仁”设定为“人之安宅”,将“义”视作“人之正路”,居仁由义即成为自天子以至于民众“应得”的依据。

就统治者而论,“天爵”担保了其统治的正当性。晁福林指出:“殷商时代,人们用‘天德’的观念来进行回答,认为一切都是神灵赐予的结果,将‘德’定位于从天和祖先神那里有所‘得’。”类似观念在周初亦得到了保留。《左传》《国语》等文献中的“周德”之说多系于“天命”而关乎其得国之运,结合孟子“天子一位”“天吏”“天职”诸说,“德”也就成了维系其“位”的必然要求。若以之准前述汤武革命之论,则桀纣之所以失其君位,是因其失去“仁义忠信”之“天爵”,相应地就失去其统治的正当性。“天爵”之于民众的意义则要复杂一些。对于作为集体的民众而言,“天爵”担保了统治者始终秉持民本的理念以维护民众的基本权利。儒家尽管可以容纳权利的不同面向,积极权利(active rights)与消极权利(passive rights),肯定性权利(positive rights)与否定性权利(negative rights),尤其是作为“肯定性权利”的“制民之产”(生存权),“谨庠序之教”(教育权)以及“养生丧死”(被照顾权),但基于一种弱化的、以义务为本的“权利”观,往往只能将民众权利作为一种后备机制(fallback apparatus),即在理想政治失效时提供最低保障。更具价值的或许是由“天爵”所提示出的人作为道德主体的意义。如王中江所指出的,“天爵”所规定的道德本性担保了人在“先天道德能力上的平等”,一则,“操存舍亡”构成了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处境;二则,修德致爵亦构成了个人进身的必由之途。

由“天爵”而“良贵”,孟子进一步将仁义之德视作由政而教、贯通统治者与民众的本质规定。所谓“良贵”即“人之同心”,“人人有贵于己者”的仁义之德。如赵岐注:“在己者,谓仁义广誉也。”朱熹解“良”为“本然之善”。基于“人之同心”的内在基础,孟子推崇“仁政”也就有了便宜的抓手。在干谒诸侯时,孟子多以类推的方式,将心比心,规劝君主。君王之依仁蹈义不仅是个体修德的问题,亦可推而扩之,作为仁义之政的起点与基础。孟子所谓“善端”之说也绝非一个纯粹的心性论主张,而实有其政治意蕴。如《公孙丑上》之言:“人皆有不忍人之心,先王有不忍人之心,斯有不忍人之政矣。以不忍人之心,行不忍人之政,治天下可运之掌上。”进而言之,孟子所谓“尽心”“知性”“事天”云云,若从道德修养乃至人生境界层面予以解读,则不免于“难言”而虚浮;若将其视作“大人”(统治者)之事,或许就可以得到相对平实的解释。用孟子自己的话来概括,即《离娄上》所谓:“惟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。君仁莫不仁,君义莫不义,君正莫不正,一正君而国定矣。”由仁心到仁政,即是孟子念兹在兹的王道理想。

三、孟子“正名”论的后世影响

孟子强调为政者之“言”与名爵之中的德性义涵,丰富了儒家的“正名”思想。权衡孔子、孟子与荀子对于“正名”的不同看法,更能体现孟子“正名”论的特出之处。孔子所谓“正名”最具观念之原发性,但“名”之内涵为何,“正名”之具体所指,并不明晰。由之而引起后世注疏与诠释中之分歧与聚讼,实为理所必至。荀子以“礼”解“名”,在荀子看来,“名”往往被视作一种外部的规定,是以“礼”为表征的秩序的基石。相形之下,孟子的“正名”主张多聚焦“心”与“德”等内在规定,强调格正君心,培养人君仁义之德的重要性,采取的是一种正心以正政的路径。或可谓:由孔子所提出的为政必先“正名”的主张经由孟子与荀子的发展,延伸为内正君心、外循正名的两种不同的进路。后世论“正名”者虽多略孟子而不言,暗合乃至实承孟子者却所在多有,汉、宋儒者莫不如是。

两汉儒者论“名”当推董仲舒为大宗。传世文献《春秋繁露》中有《深察名号》一篇,虽于孟子言“性”多有非议,但其绍述孟子之处可谓不少。其一,《深察名号》篇论天子以至于民之“五号”各有其义,如天子之为“天之子”,务必要“事天以孝道”,诸侯以“侯奉天子”为职志,大夫以“善大于匹夫”为特质,“士”与“民”亦莫能外于“名”的规制。可知,在董仲舒看来,“名”对于其指称的对象具有道义乃至德性的规定。《深察名号》篇亦谓“君”与“王”各有“五科”,即五种德性或特质,若缺此“五科”则“不全于君(王)”。类似的说法,在章帝时为正定经义而作之《白虎通》中亦有回响,其以《爵》《号》《谥》为首事,并花费大量篇幅论定天子、公、卿、大夫之名义。如周德良所指出的,《白虎通》所正之“人名”,“从天子、诸侯之王者,至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、卿、大夫与士等贵族,下至庶人,每个人之‘名’与‘实’,意即在政治上之权利与义务,皆有详细之规定”。以“名”寓褒贬本为公羊家之“心法”,而与孟子纳德于爵的致思进路可谓如出一辙。其二,董仲舒甚重“心”之于“政”的意义。在《天人三策》中,董仲舒以《春秋》之“贵元”引出“重始”与“正本”之教诫,而最终着落于“为人君者,正心以正朝廷,正朝廷以正百官,正百官以正万民,正万民以正四方”。格君之心在董仲舒的理解中成为一国之政的“始”与“本”。如何“正心”?一言蔽之,即将“名”所规定的外部规范内化于心。由此,“内圣”而与“外王”相贯通,“正名”得以与“正心”为一义。马一浮讲解《春秋》于此义甚明:“约而言之,《春秋》之大用在于夷夏、进退、文质、损益、刑德、贵贱、经权、予夺,而其要则正名而已矣……心正则天地万物莫不各得其正……正名也者,正其心也,心正则致太平矣。”除此之外,《深察名号》篇不独论“名”辨“号”,亦于“心”“性”等范畴多有措意,其背后的考量或许在于:对于居于上位的天子、公卿而言,只有确立“心”之为道德主体的意义,劝以仁义、格正其心才有意义;对于被统治的“民”而言,只有确定“性”之质朴,才能为统治者确立治道、开展教化寻得内在的基础。董仲舒于“性”的看法诚然与孟子迥然有别,但其采用的论证逻辑却是一致的。

宋明理学推尊孟子,对于“名”的理解亦多受其影响。朱熹以“理”统“名”,主张“辨名”以“析理”:“大凡理会义理,须先剖析得名义界分各有归著,然后于中自然有贯通处。”仅就方法论角度考究,朱熹所谓“名义界分”旨在提示“名”与“名”之分判,仍以作为一切名学之基石的名实相应为基础。但“辨”与“析”不免于支离之病,故仍需回到“理”这一作为万物之“所以然”与“所当然”的最终根据:“指其名者分之殊,推其同者理之一。”“名”可以有无数,而“理”则只能有一。若将朱熹所论之“理”引入伦理与政治领域,则不免与“天理”挂搭。一则,君臣父子的“名分”得到了“天理”的证成,“君臣父子,定位不易”,“仁莫大于父子,义莫大于君臣,是谓三纲之要、五常之本、人伦天理之至,无所逃于天地之间”;二则,“理”又与儒家传统之德目(即仁、义、礼、智)相贯通,其间虽各有条理,但总而言之即是“天理”:“天理只是仁、义、礼、智之总名,仁、义、礼、智便是天理之件数。”“名”(“理”)对于人的规定表现为对人所应具之德性的规定。经由“(天)理”的一贯而下,不仅为“名”注入仁、义、礼、智等德性内涵,同时以“(天)理”的超越性担保了“名”的正当性。故在朱熹那里,君臣父子、三纲之义便不只是外部的规制,更是内在之德的自然呈现。如朱熹以“礼”为“天理之节文”,说“仁”与“孝”之关系谓:“仁是理,孝弟是事。有是仁,后有是孝弟。”

与朱熹主张以“天理”塑造“名”背后之客观依据并赋予其德性内涵不同,心学一系显然更重视“本心”或“良知”的发用。“名”(无论是取名言义还是名分义)往往作为“心”与“事”、“心”与“理”之间的关联项,但因为对“本心”或“良知”的过分强调,“名”又有被收摄或隐默的可能。象山之学特重“发明本心”,于为政上自然也主张从“心”出发。象山《荆国王文公祠堂记》曰:“为政在人,取人以身,修身以道,修道以仁。仁,人心也。人者,政之本也,身者,人之本也,心者,身之本也。不造其本而从事其末,末不可得而治矣。”明确将为政之本归于正心。修身可以理解为修德,但在“正心”与“为政”之间,“言”的意义却隐默了。究其缘由,或许在于象山对于言语的态度。就“心”与“言”的关系来看,“言心声也”,以“发明本心”为务,象山主张“《六经》皆我脚注”,“言语”(包括注疏、文字乃至圣人之言)作为门径有其必要性,但绝不可拘泥。落实于治政,则“本心”具足而无须假以言辞。如杨简任富阳主簿时有断扇讼之事。象山即随事提点:“闻适来断扇讼,是者知其为是,非者知其为非,此即敬仲本心。”象山解孟子“知言”之论,反对历代注疏于诐、淫、邪、遁上之分判考校,而主张:“所以贵于知其所蔽也。总而论之,一‘蔽’字可尽之矣。”何谓“蔽”?即“蔽”于心而已。就“言”与“事”(政)的关系来看,象山力主学问之“实”,自然也将“言”收摄于“事”的一边,所谓:“古人自得之,故有其实。言理则是实理,言事则是实事,德则实德,行则实行。”又,“言即其事,事即其言”。又论孟子力辟杨墨之言曰:“杨墨告子许行之徒,岂但言说,其所言即其所行,而孟子力辟之者,以为其学非也。”在象山的观念中,作为居间者的“言”颇有两头不着落的尴尬之态,但这并不意味着“言”不重要。恰恰相反,象山不仅对于孟子“知言”之论屡屡致意,强调能知人言语势必要“心通意解”,主张“理不可以泥言而求,而非言亦无以喻理;道不可以执说而取,而非说亦无以明道”,反对学问思辨遁入“空言虚说”,而应“一意实学”。归根结底,象山接续的仍然是孟子“知言”的传统,且正是因为认识到“知言”之难,故对言语格外谨慎。

再论阳明对于“名”的看法。阳明重视“良知”发用,将一切“名物度数”收摄于“心”与“性”之呈露,构成了阳明处理“心”与“事”之关系的基本进路。论“格物”,朱熹以“穷理”解之,阳明训“格”为“正”,认为“格物”之“格”即“格君心之非”“格其非心”之“格”,已是向内转进一层。论“孝”,则认为温凊定省之节目可由心自然流露,不需刻意讲求,所谓“人只要成就自家心体,则用在其中”是也。论“性”,则以“仁义礼智”“恻隐羞恶辞让是非”为“性之表德”,主张“看得一性字分明,即万理灿然”。这一对于“良知”或“心性”的重视不仅体现于德性修饬的领域,同样也关乎政治秩序。阳明论“格物致知”,即谓“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”。“事事物物”业已包含一切人事。又如阳明解《春秋》之“元年春王正月”:“人君者,尤当洗心涤虑以为维新之始。故元年者,人君正心之始也。”最有意味的或许是阳明对于孔子“正名”章的分析,在阳明看来,“废辄立郢”之说不合人情天理。若辄愿委夫子以国政,则夫子当以“盛德至诚”进行感化,最终父慈子孝,辄为国君而蒯聩为太公,“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,名正言顺,一举而可为政于天下矣”。这一由“父子之情”化解“名位危机”的路数,同样将作为政治合法性与名位秩序之所从出的“名”收摄于“良知”的作用。

两汉儒者重“名”,逐渐发展为以“名”为“教”,劝以忠孝仁义,即以德为“名”之内在规定,实现对其所指称对象之规范。而以“名”规训君主,自董仲舒以降,又有公羊家以“天子”为“爵称”的说法。至于宋学,虽有“道问学”与“尊德性”的博、约之辩,但在将“名”收摄于“心性”之中,实现“名”的“德性化”与“义理化”发展上却并无二致。苟东锋指出:“在宋明理学的整体架构中,名教的价值理想首先被植入到了心性的观念中,进而以天道为其依据。这套以‘理’为核心观念,从而落实儒家价值理想的做法可以概括为‘以理为教’,这是名教发展的新阶段。”考诸这一将“名”从秩序、名位的外在规范转化为“名”所指称对象的内在要求的发展线索,则不难发现其以孟子为渊薮。

结   论

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命题,“正名”多系于君臣父子之义,而不免于“专制”“虚伪”之讥。近代以来,不乏有识之士以“名”为网罗,以“破名”为宿志。究其实质,此类批判所针对的大抵为“名”乃至以“名”为“教”的“外在化、虚伪化、工具化”的流弊。若考诸孟子以知言与崇德发展孔子“正名”之义,则其不仅将“正名”的对象转向“肉食者”,更将作为名位秩序的外在规范转化为仁义礼智等内在的德性规定,体现出与作为人性之桎梏与网罗的“名教”决然不同的面貌。当然,孟子这一对于儒家“正名”论的演绎是否具有实效仍有商榷余地。如董仲舒以“天”证“名”、以“名”限“君”,及至公羊家以“天子”为爵称,并未能真正限制君主。而宋明理学试图收摄一切外部规范、人伦秩序于“心性”之中,其收效同样存疑。然而,通过强调人的自尊、自贵,孟子以内在的仁义道德追求名实相合、德位一致的伦理与政治理念仍有其不可磨灭的价值。倘若回到儒家“正名”思想的发展脉络,孟子论“名”不仅奠定了秦汉儒家“正名”论与黄老法家“名分”观念决然不同的思想特质,更开启宋明以降将治政之道系于心性的路数。考察儒家“正名”思想的演进,绝不应略过孟子这一重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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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张靖杰,上海大学哲学系副教授,上海大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。

文章见《中州学刊》2026年第1期“哲学研究”栏目,因篇幅所限,注释、参考文献省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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